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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訴是被告對原告起訴的一種反請求,目的是抵銷、動搖或吞并原告的請求,在實踐中較為常見。 反訴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: 一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,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系; 二是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,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; 三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后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,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訴; 四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,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系,否則就要另行起訴,也不能合并審理。 反訴的訴訟請求雖和本訴具有一定的聯系,但它提出以后,也具有獨立性,可以脫離本訴而存在。它一般和本訴合并審理,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訴,反訴可繼續審理。原告如不到庭,法院可以就反訴缺席判決。對于被告進行反訴的程序,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,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參照起訴的做法。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訴狀及其副本,寫明反訴的請求、事實和理由。法院審查后,決定是否受理。反訴被受理以后,原告被告交換了訴訟地位,雙方分別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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