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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幫助委托人提高對律師法律服務作用的認識,避免律師法律服務風險,根據律師法及其他有關規定,特就律師法律服務風險告知如下: 一、律師的地位與作用 1、律師是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,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。律師的執業權利來源于法律規定和委托人的授權。 2、律師在法律服務過程中,具有獨立的地位,依據法律規定和委托人的授權獨立進行職業思考與判斷,認真、負責地從事法律服務工作。 3、律師是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定的權利、方式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,律師不能保證律師對某一行為、事實、法律關系性質的個人判斷為法院、仲裁或其他有權機構支持或完全支持。 二、委托人需支付的費用 1、委托人應當與本所就律師法律服務收費進行協商,確定收費方式并及時支付律師法律服務費用。委托人未按約定支付費用的,律師有權拒絕提供法律服務。 2、律師服務過程中的下列費用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: (1)司法、行政、仲裁、鑒定、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; (2)合理的通訊費、復印費、翻譯費、交通費、食宿費等; (3)經委托人同意的專家論證費或專業人士咨詢費; (4)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它費用。 三、委托人權利義務 1、委托人有權要求選定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。 2、委托人有權知悉律師法律服務的進程。 3、委托人有權按約定解除或終止律師的法律服務。 4、委托人應當按約定支付費用。 5、委托人應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。 6、委托人應當為律師法律服務提供必要的協助。 四、律師的職責 1、律師應當謹慎、誠實、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。 2、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,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,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。 3、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、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,辦理委托事項。 4、律師應當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。 5、律師應當保守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隱私。 6、律師接受委托后,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職責,不得無故拒絕辯護或代理。 五、律師拒絕提供法律服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律師有權拒絕提供法律服務: 1、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。 2、委托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。 3、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的。 4、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,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,或給律師造成難心承受的、不合理的困難的。 5、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、關聯性與合法性,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。 6、其他合法的緣由。 六、投訴與舉報 律師有違法行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,委托人有權向本所進行投訴或舉報。投訴電話:0535-6205948,0535-620564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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